中国公益先锋-传播正能量,有我必先行! 发布时间:2019-07-24 14:16
办案人员介绍案情
庭审现场
宣读起诉书
编者按:食品安全是关系国计民生的“民心工程”,直接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到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最高人民检察院通过部署开展专项监督活动、发布典型案例等方式,推动全国各级检察机关充分发挥检察职能,加强食品安全司法保护,取得良好效果。本期“实务·案例”结合一起食品安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再现办案过程,并邀请有关专家进行点评,以彰显检察机关充分履行公益诉讼检察职能、保障千家万户舌尖上安全的职责使命,敬请关注。
【基本案情】
2015年下半年起,陈某、陈德某在苏州市虎丘区某公寓摊位疏导点经营早点铺。2016年9月1日,苏州市虎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印发《告知书》,告知其不得在小麦粉及其制品中使用硫酸铝钾和硫酸铝铵。2017年6月13日,执法人员在该早点铺查获添加了含铝泡打粉的包子384个、含铝泡打粉43包。2017年6月7日至2017年6月12日期间,陈某、陈德某使用含铝泡打粉生产包子、馒头并进行销售,销售得款2100元。
卖“铝包子”:既担刑责也要赔偿道歉
□石玉英 朱晓丹
【立案】
2018年7月23日,陈某、陈德某因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犯罪被移送虎丘区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审查认为其行为系在食品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可能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遂将线索移送负责公益诉讼检察部门。2018年11月19日,该院作出立案决定。
2018年11月21日,虎丘区检察院在报纸上刊登《公告》,督促有关机关或社会组织,依法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公告期为三十日。公告期满,没有相关的机关或社会组织就该案向法院提起诉讼。
2018年12月28日,苏州市虎丘区检察院以被告陈某、陈德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向虎丘区法院提起公诉,同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在苏州市市级媒体上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2.判令二被告支付包子、馒头销售价款的十倍赔偿金21000元。
【诉前程序】
1.本案调查重点。本案陈某、陈德某是因为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犯罪被刑事立案,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主要围绕其行为是否“足以造成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相关证据展开,而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仅有上述证据显然不够。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还需要围绕以下证据开展调查:侵害了不特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证据;侵害了不特定消费者合法权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证据;销售金额等。
2.相关调查核实工作。(1)关于侵害不特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证据。一是提取了二被告的微信及支付宝明细,让被告一一辨认,并对包子、馒头的销售款予以签字确认;二是对二被告再次询问,结合证人证言及被查扣的包子,证实二被告每天至少销售包子、馒头400多个,证实二被告行为侵害了不特定、众多消费者的利益。(2)关于侵害了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则委托食品专家出具专家意见。虽然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时提供的送检包子中铝残留量的鉴定意见,及江苏省有关食品安全专家认证的本案符合“含有严重超出标准限量的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情形的材料能证明被告的行为已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犯罪,但在民事公益诉讼方面关于侵害消费者身体健康、损害公共利益的证据尚需进一步加强。为此,虎丘区检察院委托有关实验室及专家联合出具专家意见,证实长期食用含铝泡打粉,会导致骨质疏松、贫血,甚至影响神经细胞的发育,引起老年性痴呆症,同时证实本案包子中铝的残留量,易对人体造成危害。(3)关于销售金额,结合物证等客观证据合理确定为2100元。一是询问被告并全程录音录像,固定每天销售包子、馒头的数量,计算出每天的销售金额为350元。二是通过辨认笔录、物证等,证明销售时间计6天。考虑到被告对有无添加含铝泡打粉曾有过辩解,为固定证据,承办人特意让二被告去市场指认了查扣当天使用的含铝泡打粉,提取物证并予以拍照固定,同时作了辨认笔录。三是合理确定赔偿金额的计算方式。结合当天查扣的43包泡打粉,倒推一箱已用掉的7包(再扣除查获当天还未销售),计算出经营时间为6天,进而确定赔偿数额。此外,还考虑了本案被告只是经营一个早点铺,履赔能力有限等因素,合理计算销售时间进而确定销售金额相对合理。
【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