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公益先锋-传播正能量,有我必先行! 发布时间:2019-07-24 14:16
【新民晚报·新民网】记者今天上午从“中消协公益诉讼案件情况通报会”获悉。中消协首起公益诉讼案—诉雷沃重工违法生产销售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型号产品,欺诈消费者案日前已与雷沃重工达成和解,雷沃重工保证立即停产停售召回问题车辆不再恢复生产,并承担因本案发生的全部费用和消费者的必要费用。
中消协法律与理论部主任陈剑表示,该案作为中消协首起公益诉讼,历时三年达成调解,意义非常重大,开启了公益诉讼以调解的形式达成和解的先河。此次涉案车辆大多在维权力量薄弱的农村地区使用,使用者多为农民,他们缺乏维权意识和维权能力,难以有效维护自身权益。就此提起公益诉讼有助于体现对弱势消费群体的关注和帮助。中消协希望通过公益诉讼,能够以点带面,促进整个行业关注和进行整改,解决消费者面临的问题,推动行业的整体治理。
回顾案件历程,中消协2015年底接到投诉举报函,反映山东福田雷沃国际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福田五星牌”正三轮摩托车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规定、侵害消费者利益。
经深入调查取证,中消协于2016年7月就雷沃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等被告违法、违规生产销售正三轮摩托车案向北京市第四级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其中,提交了涉案企业侵害众多不特定消费者合法权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相关证据20余份:包括已获取、查扣和测量的部分实车,均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
中消协诉称,雷沃重工在允许生产、销售的型号产品中,生产、销售的部分产品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规定的行为,构成了对消费者的欺诈。雷沃重工的行为侵犯了众多不特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经雷沃重工自查,其经销商在公告禁售期后累计销售公告撤销车辆870台;雷沃重工生产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尺寸超标车型车辆31085台,已经售出26959台。中消协提起公益诉讼后,雷沃重工立即停止了超长车型的生产和销售,组织各地经销商全面排查超长车辆库存,并统一进行封存处置。雷沃重工向中消协多次提出调解请求,积极与中消协进行了多轮商谈,先后提交了《和解建议》、《整改方案》、《整改方案Ⅱ》、《整改方案Ⅲ》、《整改方案》相关问题的补充说明等,推动本案调解及合规整改。
诉讼过程中,被告与中消协达成了调解协议。主要内容包括:
一、雷沃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保证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撤销的所有型号产品,和外廓尺寸不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2)规定的强制性国家标准的产品,不再恢复上述车辆的生产和销售,并监督经销商停止销售上述车辆。
二、雷沃重工股份有限公司承诺自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采取召回、修理、更换、退货等方式消除其违法、违规生产销售的公告撤销车型车辆、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车辆的安全风险,确保符合国家规定和强制性国家标准,并承担因此支出的全部费用以及消费者的必要费用。六个月内三次在媒体上发布召回内容,召回内容可与第四项公告同时发布。同时雷沃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要向购车消费者通知,确保消费者有效知悉车辆消除安全风险的情况,并接受社会监督。设置热线电话、网络平台接受公众咨询。雷沃重工股份有限公司采取消除安全风险措施,不免除其所应承担的其他法律责任。消费者可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主张权利。
三、雷沃重工股份有限公司承认故意生产销售了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超长车辆,并出具与车辆实际尺寸不符的虚假车辆合格证故意隐瞒事实,侵害了众多不特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雷沃重工股份有限公司承诺依法处理消费者诉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对消费者承担可能发生的以下费用:修理、更换、退货等费用,消费者配合消除车辆安全风险所发生的交通、误工等必要费用,人身、财产损害赔偿费用,精神损害赔偿费用,惩罚性赔偿费用等。
四、雷沃重工股份有限公司承诺通过四家全国性媒体、五家省级媒体,同时发布以下公告内容:一是赔礼道歉及调解书主要内容;二是在全国性媒体中有一家网络媒体及公司设立的网络平台发布六个月,其他每家媒体发布三次公告,刊登公告费用由雷沃重工股份有限公司承担。三是如果未履行上述义务,由中国消费者协会选择媒体刊登调解书主要内容,费用由雷沃重工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五、雷沃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自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每六个月向本院和中国消费者协会就执行调解情况进行报告,报告为期两年。
六、雷沃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于本调解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中国消费者协会支付因本公益诉讼支出的全部费用一百万元。